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1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第68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各单位分工负责。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的综合负责部门,负责整体数据的整理、填报和上报工作。
第四条 学校年终财务决算以年度预算为前提,以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据,以日常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变动状况为主要内容,通过年终清理、年终分配和年终结转账等活动,最终形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学校决算日财务状况和当年财务成果。
第五条 年终清理与年终分配工作于当年12月18日前完成;财务内部账务清理工作于12月28日前完成;决算日为12月31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15日。
第二章 年终清理
第六条 财务处要在年终决算前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及时查明未达账项的原因,确保上下级之间年度预算指标与领拨情况一致。
第七条 各部门要对当年预算收支完成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各职能部门要对切块管理的各类专项经费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经费是否按计划列示的内容、进度执行,认真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绩效分析,并将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和所形成的财务成果有关资料及时送财务处汇总。
第八条 应于当年确认的各项收入,年终结账前应确认收入。当年应缴财政的非税资金,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解缴国库。应于当年确认的各项支出,年终结账前要按规定支出渠道确认支出。
第九条 财务处要在年终决算前,及时验证、核对各类银行账户、存款及有价证券收支明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要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理核各类对外投资项目,及时清理收缴投资收益,及时归档权益证明,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一条 财务处要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理往来款项,通知有关责任人及时办理结账手续。不能于年终结束前结账的,应落实每笔款项的追索责任人。
第十二条 财务处要对收款票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交财务入账。票据领用人于每年12月18日前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款、缴验手续;票据管理人员要对库存票据、领用票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发生差错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会同校内各有关单位,对各项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材料及视同材料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后,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情况,加强完工项目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作,逐项核查项目资料归集是否齐备,保管是否妥善。已办理竣工决算并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或虽未完成竣工决算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年终结束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视情形确定是否于当年确认资产。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分别情况完成年终结账前的指标清理及其他调整业务,认真核对和验证各级账户、项目,确保数据完整、可靠、明晰、准确,为新年度制度执行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章 年终结转账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在年终清理、年终分配的基础上开展年终结转账,做好年终转账、清结旧账、结转新账,并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财政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情况,结合管理实际,修订新年度单位会计制度及其列报口径。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及时编制年终结转账前后资产负债表和各级科目余额表,为编制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做准备。
第四章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省财政和主管部门关于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和账簿记录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等资料,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做到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部分,其中决算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具体报表种类、格式和编报要求按当年省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经院长审查批准后上报。
第五章 决算审批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应上报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务决算应经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计。
第六章 决算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决算经财政厅批复后,按照财政厅信息公开要求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应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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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日